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泰政办〔2001〕26号文件,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、财税政策和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。主要工作职责是: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、税收、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拟定全市财政、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定全市财政、税收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;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措施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;拟定和执行市与县(市、区)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办法。
三、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,汇总全市财政决算;受市政府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;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财政决算;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;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;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;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;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四、根据市级预算安排,确定财政收入分配计划,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;负责农业税的征收和管理。
五、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;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办法;制定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;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。
六、参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,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;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;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(结)算和竣工决算,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。
七、管理市级和中央、省驻泰有关单位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;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;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。
八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,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;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;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。
九、负责全市地方各类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、会计管理工作,拟定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、会计制度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。
十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;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;组织协调财税、审计监督检查工作;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。
十一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